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3228號
KSDV,97,審消債更,3228,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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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5.每月扶養劉伃珊4964元(即膳食費每月3000元加計教育費每月 1964元)、劉佳和4964元(即膳食費每月3000元加計教育費每 月1964元)、劉伃純3878元(即膳食費每月3000元加計教育費 每月878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扶養支出數額聲請人 認為有誤,請聲請人釋明適當數額)及家族系統表。6.受扶養人劉伃珊劉佳和劉伃純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 年 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7.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水費、電信費 、日用品費、家庭預備金證明資料影本。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縣分公司「競技」所得868 元、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76元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中有因「股息」所得, 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縣分公司「競技」所得100 元、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37元、個人「執行」所得328 元原因為何。如上開 所得中有因「股息」所得,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 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1.請補正保全處分聲請狀聲請人之簽章。
12.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信用報告顯示萬泰銀行新興分行及 匯豐 (原中華)銀 行之債權已發生轉讓,請查證是否屬實, 並更新債權人清冊,提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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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