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說明為何未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書所列「台灣土地銀行」、 「荷蘭銀行 (原台東中小企銀)」 列於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 ,請提出清償證明,如未清償,請補列於債權人清冊。⒉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 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並說明自何時毀諾。
⒊請提出高雄市○○區○○街45巷12-1號24樓之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
⒋請聲請人說明房屋遭拍賣後,現居於何處,係租賃或寄居?⒌提出聲請人95、96年薪資證明文件。
⒍父母俞朝明、俞王氣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依法應分擔李坤重、李黃富枝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
⒏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三民區○○○段覆鼎金小段1226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街45巷12 之1 號24樓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⒐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35,000元(必要支出
費用請聲請人列出支出種類及每月支出之金額)。⒑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⒒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⒓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⒔請陳報更生方案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