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⒉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 轉帳資料代替)。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前配偶蔡良階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 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⒋全體受扶養人蔡依紋、蔡亞哲及蔡亞倫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 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交通、醫療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
⒏與前配偶蔡良階之離婚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