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3107號
KSDV,97,審消債更,3107,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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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陳報及說明現居住地之地址及97年1 月迄今是否有工 作收入或除租金外之其他來源,若有,請提出薪資或收入之證 明文件。
⒉父母陳平進張美月、子女張紘瑋及其父親蔡嘉澤95、96年度 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 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路12-8號之最新 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請提出上開不 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⒋請說明是否欲於更生程序中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 ○○路12-8號之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 款?又提出該屋之一部出租契約書,是否仍為自用住宅,請陳 明。
⒌ 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繕食5,000 元、衣服費用500 元、交通1,000 元、健保1,318 元、壽險費用3,750 元及扶養 費用12,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壽險契約書影本。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⒐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⒑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 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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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