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戶籍設於高雄市,是否因工作而租屋於嘉義縣民雄鄉○ ○○街53號4 樓?如是,請說明有無久住嘉義之意思。⒉聲請人聯徵中心信用報書內載對合作金庫之信用貸款係提供土 地之擔保,請提供該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⒊聲請人97年5月迄今薪資證明文件。
⒋父母林高諒、侯錦雀及受扶養人林宥叡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個人生活費9,829 元、扶養費 ( 保母費)5,000 元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列出必要支出 之項目及金額)。
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