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855號
KSDV,97,審消債更,2855,200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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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 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債權人清 冊所列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為有擔保債權,顯 未參與該次協商,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本條例 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 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先行 債務協商之機制,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 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規定檢附資料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申請協商,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及其他關係文 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 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 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資 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 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2.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 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 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3.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合作金庫之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 。並釋明該筆債權係以何不動產為擔保,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 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 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4.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無擔保 及有擔保)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如聲請人未保留 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5.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 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如無受僱薪資則無需提出)。
8.聲請人若領有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額 為何之證明。
9.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富而樂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 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10.每月扶養許月娥6000元、梁嘉君3000元、梁嘉辰3000元支出 證明資料影本,及上揭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11.聲請人之配偶許月娥及受扶養人梁嘉君、梁嘉辰97年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 料影本。
12.受扶養人許月娥、梁嘉君、梁嘉辰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3.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貸費、交通費、水電 費、電話費、燃料及牌照稅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三小段757-7 號土地登記



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楠梓區○○○街257 號建物登記謄 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 資料影本。
15.請提出汽車車號WG-6336號行照影本。16.聲請人擔任董事之惠滿發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若已遺 失,請逕向稅捐機關申請),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 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惠滿發有限公司 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17.請提出聲請人持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 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若已遺失,請逕向往來之證券經 紀商申請)。
1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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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滿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