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539號
KSDV,97,審消債更,2539,2008121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⒉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⒊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⒋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受扶養人陳福雄陳林雪霞有無工作,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失業給付、農、漁民津貼或其他津貼或補助,亦請一併說明 領取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所繳保 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 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⒏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⒐合會會首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得標後會款之使用流向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