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宣萱 黃煥青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立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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