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851號
聲 請 人 佳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票號038324之本票提示日(本票上並無記載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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