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2851號
KSDV,97,司票,12851,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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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851號
聲 請 人 佳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票號038324之本票提示日(本票上並無記載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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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邑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