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5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孫偉良
相 對 人 詹登蘭
6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偉良、詹登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偉良、詹登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