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2492號
KSDV,97,司票,12492,200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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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49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家豪

相 對 人 黃家皇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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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