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2321號
KSDV,97,司票,12321,200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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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32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新盛快遞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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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