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1號
TYDV,106,訴,28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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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范湘靖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徐家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於民國106 年
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
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徐家淇移轉桃園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84,及其上同段
547 建號全部(門牌桃園區國豐二街31號2 樓)之所有權登記,
此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前揭不動產價值定之
,其中前揭土地依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9000
元,以此計算前揭土地之價額為0000000 元(計算式:226 79
000 841000=0000000 ),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 元
(此僅為部分裁判費,其餘不足部分本院將另以裁定命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本年7 月1 日以
前補繳裁判費158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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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