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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