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2851號
KSDV,97,司拍,2851,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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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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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