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8號
TYDV,106,訴,278,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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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君
      姚惠文
被   告 田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顏馨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盟有限公司(下稱田盟公司)自民國104 年起偕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李顏馨張淑華向原告借款如附 表所示,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現為年息4.49% )按月計息。均約定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 依前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 違約金。被告李顏馨張淑華曾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被告 田盟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自105 年12月起未 依約繳款,屢經催討均無結果,依約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 。而被告迄今尚欠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 能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據 展期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上揭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被告田盟公司就系爭10筆 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共505萬3,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田盟公司自應全部清 償,復被告李顏馨張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及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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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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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 貸 本 金│債 權 本 金│利 息│違 約 金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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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臺幣) │ (新臺幣) │年利率│起 迄 日│逾期6 個月以內按約│超過6 個月者按│ (原借款期間) │
│號│ │ │ │ │定利率10% │約定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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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萬元 │34萬5,75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1│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自106 年7 月11│104 年8 月10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0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2 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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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萬元 │30萬元 │4.490%│自105 年12月13│自106 年1 月13日起│自106 年7 月13│104 年11月12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2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5 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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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萬500元 │4萬2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2 │自106 年1 月2 日起│自106 年7 月2 │104 年12月1 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 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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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萬7,000元 │2萬7,0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3│自106 年1 月13日起│自106 年7 月13│104 年12月11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2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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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萬5,000元 │4萬5,0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7│自106 年1 月17日起│自106 年7 月17│104 年12月16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6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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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5萬元 │195萬9,25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1│自106 年1 月11日起│自106 年7 月11│104 年8 月10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0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2 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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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0萬元 │170萬元 │4.490%│自105 年12月13│自106 年1 月13日起│自106 年7 月13│104 年11月12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2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5 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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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萬9,500元 │22萬7,8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2 │自106 年1 月2 日起│自106 年7 月2 │104 年12月1 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 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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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萬3,000元 │15萬3,0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3│自106 年1 月13日起│自106 年7 月13│104 年12月11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2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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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萬5,000元 │25萬5,000元 │4.490%│自105 年12月17│自106 年1 月17日起│自106 年7 月17│104 年12月16日起至│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 年7 月16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108 年3 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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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505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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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