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更正聲請人為祥順食品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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