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380號
KSDV,97,司催,1380,200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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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到院釋明編號1-3 之發票人究為詮德股份有限公司或甲
  ○○。
二、聲請人並非票據編號4 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
  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
  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
  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並應提出發票人
  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
  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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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