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到院釋明編號1-3 之發票人究為詮德股份有限公司或甲
○○。
二、聲請人並非票據編號4 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
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
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
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並應提出發票人
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
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
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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