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512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丙○○債 務 人 富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乙○○債 務 人 甲○○○債 務 人 張進喜債 務 人 鴻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張進喜、鴻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富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鴻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乙○○、甲○○○及張進喜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四、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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