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694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勝風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勝風工程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風工程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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