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李慶昌
林衍滋
被 告 邑達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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