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2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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