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4278號
KSDV,97,司促,74278,200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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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2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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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