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4000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蘇瑞宗即鑫宗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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