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980號
債 權 人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鎧聖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