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980號
KSDV,97,司促,72980,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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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980號
債 權 人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鎧聖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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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鎧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