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95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呂達仁即華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零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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