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9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梁國山即齊盈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國山即齊盈企業行、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齊盈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梁國山、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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