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955號
KSDV,97,司促,72955,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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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9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梁國山即齊盈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國山即齊盈企業行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齊盈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梁國山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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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