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069號
債 權 人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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