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069號
KSDV,97,司促,72069,2008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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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069號
債 權 人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盧建興即永固工程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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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