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2026號
KSDV,97,司促,72026,200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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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02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樓及地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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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