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02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樓及地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