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78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泉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