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1年度,785號
CLEV,91,壢小,785,200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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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五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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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