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五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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