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1232號
KSDV,97,司促,71232,2008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12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玖拾萬捌仟柒佰壹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