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12號
TYDV,106,補,412,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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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8 萬1,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331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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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