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5號
TYDV,106,補,405,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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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駿愷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 萬6,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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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