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02號
TYDV,106,補,402,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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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曾昭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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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