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53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丙○○○、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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