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52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零貳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