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0529號
KSDV,97,司促,70529,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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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52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王世豪即亞森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零貳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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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