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5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玖拾玖萬零壹佰
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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