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0528號
KSDV,97,司促,70528,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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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5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黃家皇即黃家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黃家皇即黃
家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黃家皇即黃家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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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