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470號
債 權 人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四樓
債 務 人 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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