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032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獻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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