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