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0219號
KSDV,97,司促,70219,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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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樓之1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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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