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0215號
債 權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裁判費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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