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2
債 務 人 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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