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2號
TYDV,106,補,382,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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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陳邱美卿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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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