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陳邱美卿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0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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