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9號
TYDV,106,補,369,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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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黃星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2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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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