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0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暨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吳隆勝 (原名: 吳
文賢)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
據壹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
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1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6 年0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
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360元 (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808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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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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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7% │
│ │15,360│隆勝即吳文│1月01日起 │ │ │
│ │元 │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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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360│隆勝即吳文│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賢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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