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8088號
KSDV,97,司促,68088,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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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0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暨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吳隆勝 (原名: 吳
  文賢)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
  據壹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
  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1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6 年0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
  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360元 (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808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7%   │
│  │15,360│隆勝即吳文│1月01日起  │      │       │
│  │元  │賢    │      │      │       │
│  │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吳│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360│隆勝即吳文│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賢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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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