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9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債 務 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
零貳佰零捌元(二)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參萬參仟捌佰參拾
伍元(三)新台幣捌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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