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91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豐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零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