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 後,被告坦承殺人犯行,且有證人蕭欽仁於警詢中之證述及 卷內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刑法 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陳精神壓力大,可見被告精神 狀況處於不穩定狀態,羈押方足以保護被告及其周遭之人, 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15日執行羈押。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雖 經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