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718號
KSDM,97,訴,1718,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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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
第8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台新銀行八十三年二月十日之Yoube 預備金申請書上之「乙○○」署名貳枚,及台新銀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Yoube 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上之「乙○○」署名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民國92年11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竟與謝洲武(業經提起公訴,於本院另案審理中)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利用謝洲武以介紹工作為由,取得領有中度精神障礙身心障 礙手冊乙○○身分證影本之機會,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 ,由甲○○先於93年2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偽簽乙○○ 之署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YouBe 予備金 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嗣於93年2 月10日,甲○○謝洲武2 人前往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116 號之台新銀行五福分 行,將前揭申請書及乙○○之身分證影本交予不知情之業務 員謝富順,冒用乙○○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YouBe 現金卡, 致台新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寄發卡號00000000000000 號現金卡予甲○○收領,甲○○又偽簽乙○○之署名於台新 銀行金融卡密碼寄達簽收單上,且以該詐得之現金卡自台新 銀行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新台幣(下同)2 萬元,由甲○○謝洲武2 人朋分花用,之後雖有陸續歸還借得款項,惟仍 積欠8,300 元未償,足生損害於乙○○及台新銀行。二、上揭事實,業有台新銀行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台 新銀行金融卡密碼寄達簽收單各1 紙在卷可稽,並核與證人 乙○○、謝富順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另案被告謝洲武於偵查 中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 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偽造私文書罪 ,願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 9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 元之宣告。又被告甲○○於83年2 月10日,於台新銀行Youb e 預備金申請書上,所偽簽之「乙○○」署名2 枚,及其於 93年2 月23日,於台新銀行Toube 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 明上,所偽簽之「乙○○」署名2 枚,均沒收。經查,上開 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4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47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
五、末以,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 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 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 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為限等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符合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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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