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原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丙○○ 同上
原 告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7年簡上字613 號
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 日下午
5時8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李崑良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戊○○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己○○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貳元,當場以現
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戊○○)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當場
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乙○○)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當場
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丙○○)
四、原告己○○、乙○○、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李崑良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